最新養老機構稅收優惠政策總結(附優惠政策分類合集)
時間:2017-11-24 10:39來源:中國養老周刊 作者:厚樸團隊 點擊:次
養老服務機構稅收優惠政策涉及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以及耕地占用稅。
1.增值稅
養老服務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免征增值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3第一條第二項規定,“一、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二)養老機構提供的養老服務。養老機構,是指依照民政部《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民政部令第48號)設立并依法辦理登記的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務日各類養老機構;養老服務,是指上述養老機構按照民政部《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的規定,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的生活照料、康復護理、精神慰藉、文化娛樂等服務。”
2.企業所得稅
1.符合非營利性組織條件的老年服務機構,取得的養老服務收入,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國債利息收入......(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
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八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是指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組織:
(一)依法履行非營利組織登記手續;
(二)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
(四)財產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并向社會公告;
(六)投入人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
前款規定的非營利組織的認定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其他老年服務機構,符合小微企業條件的,其取得的養老服務收入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7〕43號)第一條規定,“一、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30萬元提高至5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50萬元(含5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5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
暫免征收養老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的房產稅、土地使用稅。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一條規定,“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以及老年服務機構自用的房產、土地、車船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使用稅。”
《吉林省房產稅實施細則》(吉政發[1987]163號)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第五條除《條例》第五條規定的以外,下列房產也免征房產稅:(一)單位辦的學校、醫院(診所)、幼兒園、托兒所、敬老院使用的房產。”
4.耕地占用稅
養老服務機構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稅。
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11號)第八條第二項規定,“第八條,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稅:(一)......(二)學校、幼兒園、養老院、醫院占用耕地。”
5.捐贈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優惠
捐贈單位和個人通過規定渠道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在個人所得稅稅前準予全額扣除;按年度會計利潤12%的限額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政策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二條規定,“二、對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等社會力量,通過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和政府部門向福利性、非營利性的老年服務機構的捐贈,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前準予全額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三條規定,“三、關于其他有關行業、企業的優惠政策:為保證部分行業、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執行的連續性,對原有關就業再就業,奧運會和世博會,社會公益,債轉股、清產核資、重組、改制、轉制等企業改革,涉農和國家儲備,其他單項優惠政策共6類定期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見附件),自2008年1月1日起,繼續按原優惠政策規定的辦法和時間執行到期。”該文件在企業所得稅實施后對若干稅收優惠準予政策延續,但沒有提及捐贈單位通過規定渠道向養老服務機構捐贈,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政策準予延續。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六十四號)規定,“將第九條修改為: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結轉以后三年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本決定自公布之日2017年2月24日起施行)。
注:稅收上老年服務機構的范圍界定
依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老年服務機構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0]97號)第三條規定,“三、本通知所稱老年服務機構,是指專門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護理、健身等多方面服務的福利性、非營利性的機構、主要包括:老年社會福利院、敬老院(養老院)、老年服務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護理院、康復中心、托老所)等。”
附:養老機構優惠政策合集
一、宏觀指導類政策
(一)20130906國務院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
(二)20150422關于進一步做好養老服務業發展有關的工作通知(發改辦社會(2015)992號)
(三)20161207國務院公廳關于全面開放養老服務市場提升養老服務質量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6)91號)
二、設施規劃類政策
(一)20140128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強養老服務設施規劃建設工作的通知(建標(2014)23號)
(二)20140417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養老服務設施用地指導意見》的通知(國土資廳發(2014)11號)
(三)20140528關于推進城鎮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工作的通知(民發(2014)116號)
三、準入登記類政策
(一)20130701養老機構設立許可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令第48號)
(二)20130701養老機構管理辦法(民政部令第49號)
(三)20170123關于加快推進養老服務業放管服務改革的通知(民發(2017)25號)
四、安全保障類政策
(一)20140310關于推進養老機構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二)20160503民政部關于在全國民政系統開展“民政服務機構安全管理月”活動的通知(明發(2016)65號)
(三)20170322民政部等六部門印發關于開展養老院服務質量建設專項行動的通知(民發(2017)51號)
五、創新試點類政策
(一)20150823關于首批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工程試點單位和地區的公示
(二)關于開展以公建民營為重點的第二批公辦養老機構試點工作的通知(民辦發(2016)15號)
(三)20161111關于中共財政支持居家和社區養老服務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民函(2016)
六、優惠扶持類政策
(一)20150203關于鼓勵民間資本參與養老服務業發展的實施意見(民發(2015)33號)
(二)20161009關于支持整合改造閑置社會資源發展養老服務的通知(民發(2016)179號)
七、標準規范類政策
(一)20150119國家發展改革委民政部關于規范養老機構服務收費管理促進養老服務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5)129號)
(二)20161107民政部共商總局關于印發《養老機構服務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民發(2016)208號)
八、醫養結合類政策
(一)20160408民政部衛生計生委關于做好醫養結合結合服務機構許可工作的通知(民發(2016)52號)

